上海市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1总 则
1.1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特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配置。
1.3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配置除参照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1/T 344 上海市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CJ/T 227-2018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
DB31/1025-2016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99-20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DB31/T 1127—201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
3术 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3.2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指设置在单位内,并用于处理本单位产生湿垃圾的处理设施。
3.3有机垃圾生物处理设施:使用微生物菌剂或酶制剂对湿垃圾进行生物处理的设施。
3.4粉碎脱水设施:主要通过粉碎、脱水等物理方式对湿垃圾进行处理的设施。
4基本规定
4.1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4.2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湿垃圾日产量达到10桶/日及以上的(以240L标准型垃圾桶计),应当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4.3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它农贸市场、菜市场,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4.4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宜推行“净菜上市”,从源头加强监管,控制湿垃圾产生量。
5配置要求
5.1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可与垃圾收集点一起设置、配合使用;也可根据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实际情况另行设置,另行设置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应与零售市场中经营区域相对隔离,做好卫生防护措施。
5.2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选用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有机垃圾生物处理设施符合《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 227-2018)的相关规定,粉碎脱水设施符合相关行业及团体标准。
5.3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应按照所在场所湿垃圾产生量合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能力,确保能力充足。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统筹就近处理周边其它场所的湿垃圾。
5.4设施分类
5.4.1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包括有机垃圾生物处理设施和粉碎脱水设施。
5.4.2有机垃圾生物处理设施包括减量型处理设施和资源型处理设施。
5.4.2.1减量型处理设施以减量化为目的,将湿垃圾分解成水、二氧化碳及残渣。残渣纳入湿垃圾残渣收运处置渠道。
5.4.2.2资源型处理设施以资源化为目的,产出的绿化用肥或介质土应落实合适渠道进行资源化利用。
5.4.3粉碎脱水设施主要通过物理方式处理湿垃圾,处理后的残渣应落实后续资源化利用渠道。
6其它规定
6.1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分类收集容器及其标识应符合《DB31/T 1127—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6.2设施运行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臭气控制符合《DB31/1025-2016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排放符合《DB31/199-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噪声排放符合《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3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可根据需求,合理配置湿垃圾预处理、计量、除臭等配套设施设备,确保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满足环保、安全、便利等要求。